专家权利和义务
2026年02月14日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3.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https://www.daowen.com)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2.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3.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4.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以及因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