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章 中方代建项目 安全生产 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依照中国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标准和受援国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确保所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在进行勘察时,责任企业应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确保设计内容符合工程勘察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遵守中国国家标准和受援方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合理设计内容。

对于项目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责任企业应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措施。

对于项目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责任企业应在进行模型安全试验或严格计算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对于项目涉及的维修、改扩建和拆除工程,责任企业应在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作出鉴定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责任企业应在深化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专篇,重点阐明:针对施工现场和毗邻设施、管线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针对安全施工所涉施工机械机具的特殊技术要求;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内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六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安全施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资格,上岗前接受援外管理制度和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专业培训,履行监督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等岗位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环节,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序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从事垂直运输、安装拆卸、登高架设等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核验其技术资质后方可准予上岗操作,并建立完善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日常岗位培训。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起重升降等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测,规范安装调试后的验收程序,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采购、租赁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机具,严格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发放和施工机械、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完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贯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派赴境外执行项目任务的中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应覆盖境外执行任务的主要风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在境外雇佣承担项目任务的外方工程技术人员或劳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受援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并承担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