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内容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 重点监督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处理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首次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接收的材料主要如下: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管理的,还应一并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文件及其职责权限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个人履历等)。

3.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3名以上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件和个人招投标工作业绩)。(https://www.daowen.com)

4.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6.各招标批次初步安排(时间、地点)。

后续备案只需接受前述所涉事项变化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