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谈判与生效

第五章 项目谈判与生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负责对外谈判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应配合并参与谈判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研究审核谈判文件,并根据需要落实好以下事项:

(一)对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确认;

(二)对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如必要,按要求向财政部提交相关法律文本(草签)签字人授权书和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

(五)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谈判完成后,对法律文本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落实好以下事项:

(一)提交经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协议》文本确认函;

(二)提交经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协议》或由省级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信;

(三)提交经省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签署的《项目协议》法律意见书;

(四)《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生效或支付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五)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在贷款方批准贷款且资金申请报告得到批复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贷款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还款责任不同,与省级政府或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或执行协议(转贷协议和执行协议格式见附5和附6)。财政部拨付贷款时,与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财政部转贷贷款时,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拨付或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转贷协议。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拟与财政部签署的贷款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文本予以确认,并呈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同时由省级财政厅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副署。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代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法律文件和转贷协议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和执行项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上述工作并组织采购、支付等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