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管理
2026年02月14日
第五章 智力成果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是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在技术援助项下开展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等活动所形成的一切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或智力产品,包括:
(一)技术建议书、规划报告、咨询报告、分析研究报告、论文、课程讲义等资料;(https://www.daowen.com)
(二)专利、专有技术、实用技术、版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三)具有经济和技术价值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工作程序、实施模式和管理经验等技术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技术援助方案单独制定智力成果的工作方案,明确不同阶段具体技术任务及其配套智力成果完成的目标、时限、条件和程序,确保智力成果提供的质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期间取得的智力成果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
第三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验收过程中,对技术援助项目项下形成的智力成果进行专业评审,确认智力成果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援助效果。
对智力成果的专业评审结果应当作为技术援助项目验收时,验收专家组确认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技术援助任务过程中形成或创造的智力成果,应当归属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体归属安排及后续成果使用由中方与受援方在政府间协议或对外实施协议中约定。
未经商务部批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无权公开、转让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或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