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 认证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招标投标系统名称、型号版本和网址;

(三)运营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受审核地址;

(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五)认证模式;

(六)证书编号;

(七)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的名称、印章及其标志;

(九)发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的签字;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认证委托人应当办理重新认证。

第二十五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招标投标系统功能、架构、运行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出现重大事故,或者由于运营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持续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时,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认证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名称或者网址发生变更的;

(二)运营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四)本办法及《检测规范》、认证规则等发生变化的;

(五)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运营机构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不再运营的;

(三)运营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

(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变化后要求的;(https://www.daowen.com)

(二)运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发生变更且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运营机构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跟踪检查中发现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与办理检测认证时运营机构提供的招标投标系统不一致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运营机构未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运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图示

认证标志应当嵌入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中,并在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网站首页予以明示,同时在标志下方标明获证日期和有效期。

电子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在其招标投标系统网站、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投标系统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功能,并作为在一定地域、行业注册登记、运营、招标投标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电子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检测认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期间,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安全运营。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检测认证参照本办法执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有关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对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从www.cnca.gov.cn下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