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项目 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第八十七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实施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行业组织意见后,根据企业技术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国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推荐的中资企业可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八十八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管计划,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二)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三)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四)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五)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

第八十九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资金应依据受援方与实施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签发的拨款申请直接拨付到实施企业账户,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企业和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促请受援方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配套成果文件,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办理项目完成确认证书。

第九十一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十二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不委派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一)因安全因素无法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赴受援国的;

(二)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费用占项目总成本过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