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方式
2026年02月14日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理备案、行政处罚、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八条 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抽查,并以抽查方式为主。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供便利条件,并告知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清单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联系方式,并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投诉。(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调查,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监督工作中知悉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应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