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章 财务 报告和信息系统 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等。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交流共享,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