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总承包企业的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所供物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无缺陷质量保证期由商务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在立项阶段分产品设定,并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立项要求和采购结果,在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中与总承包企业明确约定。
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合同指定交付地点之日起算。
在无缺陷质量保证期内,非因受援方使用或保管不当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总承包企业应及时修复、更换和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https://www.daowen.com)
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无缺陷质量保证金保函,并承担保函费用。保函金额不低于所保证产品货值的10%,保函期限应按产品质量保证的最长期限设定,但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项下有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要求的大型机电设备等产品,总承包企业应在立项阶段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确保受援方在当地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对于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且未列入中方技术服务范围的维护和维修服务费用,由受援方按商业化原则承担。
总承包企业对所供大型机电设备提供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的具体方式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在受援方当地设立服务网点,或长期授权受援方当地合作机构,或第三国技术服务网络覆盖受援方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监督总承包企业编制并向受援方提交所供大型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详细说明所供大型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期限、维护保养条件和费用承担、正常使用操作指南、异常情况处理以及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当地厂商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总承包企业应定期跟踪受援方对大型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评价,并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