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管理
2026年02月14日
第三章 项目
采购
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选定总承包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商务部制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经立项确定由唯一供货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唯一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唯一供货企业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签订内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