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https://www.daowen.com)

1.评标承诺书

2.评标专家评价意见

3.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