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五章 中方代建项目质量 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主材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

《主材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九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应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报项目管理企业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19000、GB/T5043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

(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等进行检验;

(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第五十二条 除因受援方使用不当引致的质量问题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建成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终身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项目的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竣工验收且办理完毕对外技术验收手续之日开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最低年限执行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期限长者为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项目管理机构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向项目管理机构出具无缺陷质量保证书,明确项目各部分及设备材料的无缺陷质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相关的保修责任,制订并相应实施质量保修计划,至少在项目竣工后两年内现场留驻质量保修团队,确保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资等配套资源提供和及时抵达现场,并承担质量保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