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3.机动车 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意外事故

1)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2)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4)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5)凡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例如在铁路道路、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

6)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2)第三者及其损失

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是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2)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3)第三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的直接损毁。

4)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直接损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3)赔偿的依据

发生汽车责任险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成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4)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这里的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节、诉讼等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