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保险人义务

5.被 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

2)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3)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

4)资信审查时向购车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应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6)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7)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车人分期付款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8)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