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盗追回,保险公司照赔
(1)案例
李先生于2010年5月5日购买了一辆高级轿车,购车费58万元,附加费2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该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2010年6月20日,该车被盗,李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9月20日,汽车仍未找到。李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
11月初,李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李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60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李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合,双方便上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还是还车的案例。被盗车辆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另外,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因此,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3)案例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三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李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李先生赔偿保险金:60×(100%-20%)=4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