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2026年01月15日
4.未按时交纳
保险费,发生交通
事故,保险
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1)案例及分析
2009年8月20日,某运输公司驾驶人赵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加油站准备加油时,牵引车上拉的集装箱右上前侧与加油站房顶左前角相利,致加油站房屋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加油站损失为46583元。因该辆汽车于2009年6月23日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4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3日24时止。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但以双方虽订立合同,但运输公司未交纳保险费为由不予赔偿。8月22日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仍然拒赔。8月31日,运输公司在一次性赔偿加油站51000元后,再次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8条的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拒绝赔偿。后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案例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按合同约定,即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并非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虽开始没有交保费,但很快全额补齐,其主张的赔偿款5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财产保险公司给付运输公司赔偿款51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