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缴费不足的理赔纠纷案之一

2.因缴费不足的理赔纠纷案之一

(1)案例

2010年1月27日,个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1年1月27日24时止。保险人按吨位收取车辆损失险保险费7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1370元。同年3月31日,该车在某市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1500元,人员伤亡总费用7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辆靠路右边停放,且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被保险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根据保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所以,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损险保险费11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2030元。而该车收费时实按吨位收取,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

经向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了解:王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背面亦附贴有保险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本案是由于业务人员疏忽而导致收费不足。

此案如何赔付,在保险人内部意见不一,有两种意见:

1)主张比例赔付。持此主张的人认为,尽管由于保险人的失误而导致少收保险费,但事实上保险人已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故应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赔付,从而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即车辆损失险应赔付1500元×40%×[720元(实缴保险费)/1120元(应缴保险费)]×(1-5%)=366.43元,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75000元×40%×[1370元(实缴保险费)/12030元(应缴保险费)]×(1-5%)=19233.99元。合计本案最终应赔偿19600.42元。(https://www.daowen.com)

2)主张足额赔付。持此主张的人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王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车辆行驶证并且提供复印件附贴在投保单背面,也就是依《保险法》履行了告知义务。而究竟如何收费,则是保险人的事,不能将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而导致收费失误的责任归于投保人,所以本案应该足额赔偿,而不能比例赔付,否则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案例分析

投保人王某在投保时已将车辆行驶证交业务人员查看,且提供其复印件,应视为已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即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告知了保险人,保险人也出具了投保单,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也就是说,投保人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将保险人业务人员的失误导致少收保险费的过错归责于投保人,故本案应足额赔付,合计最终应赔偿29070元。

(3)案例结论

此案保险人最终按上述第二种意见进行了足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