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产
保险的赔偿处理方式有其特殊性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一般也可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的,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