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未对保险单进行批改,保险公司拒赔
(1)案例
某厂将其解放牌轻型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2009年3月,该厂将该车卖给个体户王某从事物流运输业务。王某另交人民币500元后,该厂将保单也交给了王某。但王某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2009年9月,王某在物流运输途中发生撞车事故,根据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第三者损失人民币1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拒赔。
(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王某购买此车时,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将原保方持有的保险单购买,依照上述规定,保险单在车辆出售时已经失效,王某本人无索赔权利。
2)车辆出售后,经营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来该车为本厂生产服务,属自用性质,而王某购车从事专业运输属营业性质,运输时间加长,任务加重,危险程度随之增加。按规定王某购车得到保险单后,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公司批改手续,应按规定增加由自用到营业性质的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一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则因此而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案例结论
本案对保户来讲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它告诫所有车辆险保户,今后遇到这种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标的出售,立即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退给原投保方未到期责任的保险费。本案王某购车后,可凭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另行办理保险手续。
2)该厂可与王某一起持原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经过保险公司作必要的审查,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经营性质和危险程度加收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至保险期满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