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未到手的理赔案例
(1)案例
1998年6月15日上午,李某参加驾驶人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驾驶证待交警支队发放。6月16日上午8时,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妇女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车子翻车,损失惨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警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警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未发放。
两个月后,经交警队调解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4万余元,车损2万多元自负。李某持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受案后,内部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已于出险前一天通过驾驶人执照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可以认为是合格驾驶人。至于未领取驾驶证,只是形式问题,故应按规定给予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给予部分赔偿。理由是:李某已考试合格,只是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与发证有个时间差,造成当时事实上无有效驾驶证,故可按有驾驶证未带处理,李某应负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损失,车损自负。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赔偿。理由是: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李某当时实际上无驾驶证,故应拒赔。
(2)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判别李某的驾驶资格是否成立的问题。
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规定时强调“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为除外责任,并在相应的条款解释时规定下述情形为无有效驾驶证: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https://www.daowen.com)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人进行监督指导。
6)在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人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综上,李某虽考试合格,但未领取驾驶证。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车辆应按无证驾车论处,属于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无有效驾驶证中的无驾驶证情形。
(3)案例结论
本案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保险人拒绝赔付李某的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