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出险如何处理
2026年01月15日
1.报废车辆出险如何处理
(1)案例
某厂一辆货车因行驶里程过长,设备陈旧,被相关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该厂在车辆报废后并未按规定交给供销部门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户王某。王某认为有利可图,便用其他旧车机件加以拼装,并通过一定的关系经当地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又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专业户张某。张某明知该车性能低劣,但由于贪图便宜将其买下,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5万元。不久,该车出险,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后决定以10000元将其修复,但张某拒不同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明知货车性能低劣,但仍以低价购进,并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而且隐瞒了保险标的有关事实,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虽然该车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张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7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从一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张某保险费。(https://www.daowen.com)
(3)案例结论
《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指导思想来源于民法。本案中张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又索要高额赔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不退还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