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多层意义

(一)责任的多层意义

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态并非只限于国内法,国际法上也讨论国家责任,但后者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根据国际法,构成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要件是必须有“国际不法行为”。据国家义务的重要程度,国际不法行为又可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侵权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基于“责任”一词的不同理解,国家在国内法上承担的责任形态又有多重表现,因此有必要先行予以限定。哈特认为责任一词可以在不同语境中使用:(1)角色责任(role-responsibility),是指担任或占据一定的职位、地位应负的责任;(2)因果责任(causal-responsibility),指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成为某种结果的原因引起的责任;(3)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即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应受到的惩罚,或被迫赔偿;(4)能力责任(capacity-responsibility),是指某人对一定的行为负责,建立在他具有一定的正常能力的基础之上(思考、理解和控制行为的能力)。[1]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就是“因行为或伤害在法律上应受惩罚或被迫赔偿”,其他三种责任仅仅是法律责任的成立要件。角色责任说明处于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所应履行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是法律责任发生的前提;因果责任则是法律责任成立的事实前提;而能力责任则涉及法律责任中的责任能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