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标准
日本《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规定国家赔偿的标准,只是在第4条至第5条规定了日本《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及其他特别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之损害赔偿责任,除日本《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依民法之规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因此,考察国家赔偿的标准,首先需要关注特别法的规定,然后是关注民法的规定。
1.《刑事补偿法》对刑事司法补偿标准的规定
《刑事补偿法》根据损害的差异,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第一,因关押或拘禁而给予的补偿,应按照每日1000~12500日元的比例支付补偿金。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关押的种类、时间的长短、本人在财产方面受到的损失、应得利益的丧失、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损伤以及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有无故意、过失及其他有关情况。[83]
第二,因执行死刑而给予的补偿,法院应当在3000万以内判支付补偿金。如果因本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证明的,补偿金的数额应为财产损失额加3000万日元以内。法院在确定死亡补偿金的数额时,除考虑已经得到证明的财产损失外,还必须考虑本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能力及其他情况。3000万元的补偿金标准是参考了交通事故抚慰金额的动向以及车辆事故死亡保险金额的推拟制定出来的。[84](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因执行罚金或罚款而给予的补偿,应当在已经收缴的罚金或罚款数额上,按照从收缴的次日起至决定补偿之日止的日期,加上年息5厘的利率所得的数额支付补偿金。
第四,因执行没收而给予的补偿,若没收物尚未处理,应返还原物;没收物已经处理的,应按照与该物当时的价格相等的数额支付补偿金。
另外,《刑事补偿法》并不禁止应受补偿的人基于同一原因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不过,当应受补偿的人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或其他法律获得的补偿数额超过或等于根据《刑事补偿法》获得的补偿数额时,则不予补偿;如果该补偿数额低于根据《刑事补偿法》获得的补偿数额时,则应当在扣除已经获得的补偿数额后,核定补偿数额。至于已经根据《刑事补偿法》的规定获得补偿的人,基于同一原因,又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或其他法律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样应当在扣除已获得的补偿数额后,再核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2.民法对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在日本,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赔偿金参考标准相同,即《民事交通事故诉讼·损害赔偿金额算定标准》(东京三律师协会交通事故处理委员会编,每年发行)。法官在具体判决时参照该标准核定具体赔偿金额,包括:财产损失金额,生命、健康损失金额,可能对将来的生活或者事业造成损失的金额以及精神损害金额(慰问金)等。[85]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按照“类型化”“基准化”和“定额化”来评定。具体而言,“类型化”是依照有关理论将不同损害进行归类,主要包括根据损害时已被侵害利益的类型进行划分、依侵权行为的形态进行划分以及以侵害行为的性质进行划分;“基准化”是依据不同类型设定基准的赔偿项目;“定额化”是对人身损害赔偿中未来可得利益和安抚费等设定赔偿定额。如,日本律师协会公布的《死亡之精神损害额基准》规定,受害人为一家之支柱者,为2100万至2700万日元;准一家支柱者,为1900万至2300万日元;其他情况者,为1700万至2100万日元。[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