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与案例

一、导言与案例

本讲旨在介绍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肯定范围、免责范围等,使读者在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定范围的同时,了解国家赔偿范围的发展方向和完善路径,并对现实的国家赔偿范围所引发的问题展开思考。

【李灵重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

李灵于2001年2月16日被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2001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5月2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2年7月26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同日将李灵释放。2003年2月25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李灵犯贪污罪再次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建议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5年9月22日,李灵书面请求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被违法扣押的50000元现金,后于2007年3月13日向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2007年8月,李灵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期间,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撤销了对李灵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于2008年2月23日以李灵犯贪污罪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因此终止赔偿案件审理。2008年12月9日,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李灵犯贪污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追缴扣押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1722元。李灵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1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7日以认定李灵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撤销李灵涉嫌贪污罪一案。李灵随后向嘉祥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赔偿决定:(1)支付李灵被羁押526天的赔偿金74865.58元;(2)对李灵的其他请求不予赔偿。李灵对该决定第二项不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以抚慰受害人、案结事了为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做了大量释法析理工作,在此基础上作出赔偿决定,由嘉祥县人民法院支付李灵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1](https://www.daowen.com)

【问题意识与解决路径】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决定了公民的求偿范围和程度,决定了公民合法权益的受保护范围。学界多从两个角度来界定国家赔偿范围:其一,是指国家对哪些行为导致的损害应当赔偿;其二,损害赔偿的程度,即仅赔偿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仅赔偿物质损害还是包括精神损害。[2]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范围法定是国家赔偿法法定赔偿原则中最主要的内容”,[3]结合《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以侵权行为为主,损害赔偿的程度为辅。本讲内容以国家赔偿的法定分类为基础,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系统讲解,并结合上讲比较法上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范围中的理论困境的研究,使读者对国家赔偿范围有一个深入、系统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