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与案例
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目前,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同时,由于政治体制、国家结构形式、法律传统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又存在些许差异。譬如说,一国既有普通法院,又有行政法院时,作为国家赔偿争议类型之一的行政赔偿争议,在德国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在法国则由行政法院管辖。在关注这些差异的同时,我们更要关注隐藏于各国制度之后的法理。在此,法国的勃朗戈案值得关注。
【法国勃朗戈诉纪龙德省省长案】
法国纪龙德(Gronde)省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在开着翻斗车作业的时候,不慎将勃朗戈(Blanco)先生的女儿撞伤。勃朗戈先生认为,国家应当对国营烟草公司的人员所犯的过失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于是,勃朗戈先生以作为国家的代表的纪龙德省省长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失。
普通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向纪龙德省省长发出了应诉通知。然而,纪龙德省省长认为,该案发生在公务管理过程中,应当由行政法院审理,于是向普通法院提交了不服管辖书。但是,普通法院坚持认为自己对该案拥有管辖权。最终,这一管辖权争议被提交给权限争议法院来裁决。在裁决过程中,行政法院的政府专员大卫(David)提出一个问题:在行政司法机关与普通司法机关中间,哪个机关拥有审理国家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一般权限?(https://www.daowen.com)
经充分考虑政府专员大卫陈述的意见后,1873年2月8日,权限争议法院判决如下:“因国家在公务中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也就说,因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害赔偿受特殊原则支配,属于行政权限,相关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法院管辖。[1]
【问题意识与解决路径】
国家赔偿法,不仅关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方式与标准,而且还关注国家赔偿的实现方式——国家赔偿的程序,特别是国家赔偿的诉讼程序。在国家赔偿的诉讼程序中,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当考虑一国的法律传统和法院的组织体系以及国家赔偿争议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