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程序
法国没有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并且有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两套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由行政法院管辖。下文着重对两个问题作出说明:一是立法赔偿的管辖问题,二是行政赔偿中公务员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划分与追究。
1.立法赔偿的管辖
在法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由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而行政法院无权干涉。不过,行政法院可以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追究国家的立法赔偿责任。也正因此,早在建立法律合宪性审查之前,法国的行政法院就基于普通法院无权插手公权纠纷的法律规定,自我赋予了对立法赔偿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这一事实上的管辖权直至2008年才得到权限争议法院的正式认可——权限争议法院在2008年3月31日的Boiron公司案中明确指出,因法律引发的赔偿案件今后统一由行政法院排他性管辖。[54]
2.行政赔偿中公务员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划分与追究(https://www.daowen.com)
法国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实行的是行政不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当时,国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以私人资格活动外,不负赔偿责任,行政上的赔偿责任由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负担,适用民法上的规则,由普通法院管辖。这一制度对公务员来说有失公平。于是,1799年《宪法》第75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追诉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参事院的同意”,即对公务员提供特殊的行政保护。公务员的行政保护制度因招致舆论抗议,而在1870年被废除,对公务员的追诉陷入完全自由状态。1873年7月30日,权限争议法庭在佩尔蒂埃案[55]中,对公务员赔偿责任和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作出回答,认为应当以产生损害的事实的性质为标准,若产生损害的事实可以和行政职务分离,它就属于公务员本人的过错,应由公务员负责赔偿,由普通法院管辖;如果产生损害的事实不能和行政职务分离,它就构成公务过错,由行政主体赔偿,由行政法院管辖。这一判决明确区别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和公务员本人的赔偿责任,建立了法国现代行政赔偿责任的基础,是法国现代公务员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1873年权限争议法庭在佩尔蒂埃案中将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互相独立,虽有其积极意义,但忽视了实际生活中公务过错和公务员本人过错共同引起损害发生的情形,受到质疑。于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开始承认两种过错可以并存,两种赔偿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判例认为,在以下情形中,将出现公务过错与公务员本人过错的并存:(1)损害的发生由公务过错和公务员本人过错共同促成。此时,有两个引起损害的事实存在,分别代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过错,共同促成损害的发生。如1911年2月3日的“昂盖案”。该案发生在1908年1月11日。当时,昂盖先生在寄发信件后发现邮局在正常下班之前关门了,于是在邮局人员的指引下,从专供邮局内部人员使用的侧门出去,不想受到两位邮局职员的怀疑和殴伤,故请求行政法院赔偿。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邮局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而存在公务过错,邮局职员对受到怀疑的客户大打出手则构成个人过错,二者彼此独立,却共同促成了损害的发生。(2)公务执行中的过错同时构成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此时,虽然只有一个过错,但这一过错发生在公务执行中,同时构成了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如在1918年7月26日的“勒莫利埃夫妇案”中,市长在组织市镇年度庆典活动中的射击比赛项目时,将靶子漂浮在河流上,未考虑对岸散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人提请市长注意,但市长未作重大改进,结果造成一人死亡。这一损害同时反映出市长本人的过错和公务过错。(3)公务员执行职务外的过错同时构成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如,1949年11月18日的“米莫案”中,一名士兵驾驶汽油坦克绕道回家,撞毁了一栋民宅的外墙。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士兵驾驶的机动车辆属于行政机关所有,却被工作人员用于私人用途。将公车挪作私用、绕道而行虽然在公务员履行职权时段外,属于执行公务外的活动,构成公务员个人过错,但该过错的发生与其执行公务的手段(行政机关的车辆)不可分离,因此该行为同时构成行政机关的公务过错和公务员的个人过错。[56]
在两种过错并存的情况下,公务员的赔偿责任和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也就同时存在。此时,为提高求偿效率,受害人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要求公务员赔偿全部损失,这时适用民法上的赔偿规则;受害人也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全部损失,这时适用行政法规则,但受害人不能得到双倍赔偿。通常,行政法院在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时,同时规定受害人对公务员的赔偿请求权转移于行政机关;如果受害人已从普通法院得到全部赔偿,再向行政法院追诉行政机关的责任时,行政法院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公务员或行政机关赔偿全部损害以后,都可以请求其他共同责任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二者对赔偿金额的分担和实施有争议时,由行政法院管辖。[57]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法国,行政赔偿诉讼属于完全管辖权之诉,必须遵循行政决定前置原则。也就是说,除关于公共工程的损害赔偿外,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只有在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不予答复,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