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一)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而非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因此,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模式。(https://www.daowen.com)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国家赔偿款的程序设计,赔偿义务机关只是请求人申请支付赔偿金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在收到支付赔偿金的申请以后,在职责上,有权对请求人的资格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请求人适格、法律文书真实有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否则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从而承担负面的法律后果。但赔偿义务机关不需要先行垫付国家赔偿金,而是只要在7日内直接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克服由于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核拨经费上的不一致可能产生的拒赔、缓赔等现象,期限上的明确规定也对赔付效率的提高起到保障作用。对财政部门而言,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