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与案例
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解决的是国家凭什么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性问题,那么构成要件则是解决符合哪些条件国家才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当然,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会存在差异。在现实案例中,归责原则往往因为过于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构成要件就更加体现其重要性。
例如:某镇政府要求农户向农技站购买种子进行播种,后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减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受到侵权的1770名农户集体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周春初案】
周春初等1770农户诉涟源市茅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994年11月下旬,涟源市茅塘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安排镇农技站副站长周正当等人购买杂交稻种。之前,镇政府为购种筹款,召开了茅塘镇定补干部会议。周正当在镇广播站利用广播,以镇政府的名义发出通知,要求各村向农户收集购买种子预交款。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周正当等人两次从浏阳购回无“三证”(即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准运证)的早稻杂交种和晚稻种,即向镇政府领导汇报“该批种子证件手续齐备”。镇政府主要领导看过种子后亦未清查核实种子的“三证”,即加价卖给各村。1770个农户在被告处购买了数量不等的早稻、晚稻种。后发现秧苗情况异常,经检验确认上述稻种三证不齐,最终导致减产,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19005.52元。农户多次请求被告赔偿,但被告在期限内未予答复。后农户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涟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种子必须依法进行。被告及其委托购种单位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又行使行政职权支配种子经营活动,并卖给农户假种子,其行为违法。因此给农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依法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25日作出判决:由被告涟源市茅塘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1770个农户共计人民币519005.52元。案件受理费35440元,由被告涟源市茅塘镇人民政府承担。[1]
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即:此案究竟是否应归为行政赔偿诉讼?也即本案中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行政侵权的基本条件或者应归属于民事赔偿的诉讼范围。(https://www.daowen.com)
为此,我们需要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用以具体判断行政赔偿责任的成立与否,此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而构成要件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旨在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2]
【问题意识与解决路径】
在一般法学意义上,人们把为使一定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和,称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3]构成要件在以实践操作性为追求的法律学中意义重大,它在本质上是各种法律规范技术的运用,对不同层面上的责任多义性[4]进行技术加工、处理,从而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观的操作判断标准。当我们以特定的事实判断诉诸构成要件,就能得出相对确定的价值评价,这在一定范围内厘清了法律上的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混淆不清。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行政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它实质上是对行政赔偿责任各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整合,是对其在做出相对明确界分、释义基础上的技术性梳理。然而,“构成要件”并非明确的法律术语,[5]我国《国家赔偿法》未使用“构成要件”的表述,也未明确规定相关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学理研究,进而指导行政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因行政行为违法侵权而产生的国家赔偿义务。从逻辑上演进,应先存在侵犯受害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随即产生行政法律责任,进而进行国家赔偿。因此,对行政违法的准确把握是解决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