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与案例

一、导言与案例

国家赔偿的主体问题,主要要解决国家对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谁来代表国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国家赔偿责任最终由谁承担以及国家赔偿责任由谁确认的问题。与之相对应,学理上需要探讨国家赔偿侵权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审核决定机关等主体理论。国家赔偿主体的确定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最终落实。

现实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权主体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确定一定的操作准则。以刑事赔偿为例,一个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公安立案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裁判几个过程,侵权行为会不断累积、叠加,如何确定赔偿机关,就涉及国家赔偿的主体问题。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2005年7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将朱红蔚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朱红蔚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07]31号起诉书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红蔚犯合同诈骗罪。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同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抗[2008]16号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朱红蔚被羁押时间的875天中,2005年7月25日至8月24日的羁押是由深圳市公安局造成的,2006年5月26日至2008年9月19日的羁押是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造成的。[1](https://www.daowen.com)

【问题意识与解决路径】

国家赔偿主体的确定是多种因素衡量的结果,如国家的基本国情: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财政是一级管理还是分级管理、国家疆域的大小等,还要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应便宜受害人实现权利救济。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责任主体上确立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基本原则。2010年进行修正时,在赔偿义务机关上修改了原有的实质侵权主体标准,而采取“谁侵权、谁负责”和“责任后置”的制度设计,使国家赔偿的实施更为简易、便民。

然而对于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就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侵权主体是否应包括国家机关中的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元首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是否应该设立相对统一的赔偿义务机关以便利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等问题都存在着争论。但从总体发展趋势而言,扩大国家赔偿侵权主体的范围,简化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是各国改革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