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司法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又称为司法赔偿责任的客观方面要件,是指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产生司法赔偿责任。只有上述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才能产生国家司法赔偿责任,但同时,并不是他们的所有行为都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只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方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因此,司法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是职权行为。行为主体的行为包括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所谓职权行为,又称为角色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和范围进行的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包括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权力行为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相对人必须服从,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判决、刑事强制措施、刑罚等。非权力行为是国家机关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例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行为、司法调解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司法赔偿责任的是违法拘留、违法逮捕、错误判决、殴打等权力行为或与权力相关的事实行为,所以,不具有强制效力的职权行为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那么,该如何判断行为是“职权行为”呢?综观西方国家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执行职务的目的,而且没有超出职责界限则是职权行为,反之则无。例如,在美国,如果受雇人仅被告知执行职务的地点,而未告知具体前往路线,如果受雇人在途中发生车祸,这应属于执行职务范围;反之,如果受雇人被明确告知执行职务的地点及线路,而受雇人没有遵从而导致车祸,则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在英国的一个案件中,被告管理的一个铁路工友,误认为原告未买车票而将其拘留,由于铁路对未购票者有拘留的惯例,所以这种行为属于职权行为范围;而另一个相似的个案中,被告的铁路工友误认为原告有盗窃行为而将其拘留,但铁路并没有这种惯例,所以,法院认为,这种拘留行为超出了铁路的职权范围,所以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围。[8]客观说以日本、法国等为代表,主张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判断,只要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即可构成职务行为,而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执行职务的目的。日本的一个判例具有代表性。在某个休息日,东京都警视厅的一个警察穿着警服,携带手枪,把川崎站大厅中的一个旅客叫到了车站办公室,说要检查他的物品,并要求其将现金、杂品交到警察署。在去警察署的路上,该警察企图携物逃跑,但被该旅客发现,于是旅客大声喊叫,警察用手枪将其击毙。案发后,旅客的家属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将东京都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国家赔偿。尽管被告辩称该警察主观上不是为了履行公务,而是抢劫,但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就其行为形式看,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9]
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客观说。例如,马怀德教授主张,通过四个标准进行判断: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名义标准、目的标准。房绍坤、毕可志教授认为,客观说排除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应通过名义标准与职责相关标准进行判断。笔者也赞同客观说,但在具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更倾向于房绍坤等教授的观点。即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名义标准,即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公务身份,如司法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工作证件等;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越其职权范围。如警察征税、工商局工作人员制作和下达判决书等,则是明显超越了职权主管范围的行为,与职责无关,不属于职权行为。但是,如果并无明显超越主管界限,只是违反了管辖范围的规定,则应属于职权行为。例如,某市A区警察对B区的一起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A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对B区的一处市场实施征税行为,或者下级机关行使了本应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职权,即使超越了自身的权限,但也属于职权行为。时空标准并不能成为职权行为判断的标准,例如,警察在休假期间抓获了一名抢劫嫌疑人,对其进行殴打,尽管其不符合时空标准,但依然属于职权行为。
第二,职权行为违法。违法行使了职权行为是司法赔偿责任行为要件的重要特点。如前文所述,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法,不仅指法律规则,还包括法律原则;不仅指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范,司法赔偿的违法司法行为主要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刑事判决、刑讯逼供、违法执行等行为。明晰职权行为违法的特点,需特别注意如下三个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其一,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将违法的职权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如果违法行为程度严重而成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国家应对这一违法的职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毕竟是行为人代表国家机关实施的职权行为,而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及时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例如,警察甲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公民乙进行殴打致其重伤,则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警察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国家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对警察个人进行赔偿责任的追偿,但这种追偿权不能对抗相对人。
其二,区分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不是一切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必须产生了损害结果,即必须也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有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不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失,例如,警察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或篡改证词,这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对相对人的侵权行为。
其三,作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均可能产生司法赔偿责任。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积极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等均是作为的违法行为,这是产生司法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务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违法行为。例如,警察接到报警电话不出警导致公民财产权或人身权受损害,国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列举为司法赔偿的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作为的违法职权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这一司法解释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司法赔偿范围或产生司法赔偿责任的行为包括刑事赔偿的行为与非刑事的司法赔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