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上明文规定的一个概念,其实质是赔偿义务主体,是指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具体组织。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必须借助具体的组织来代表其办理赔偿事宜。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存在交叉,但性质和范围上有重大不同。前者指向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故可以覆盖任何公务组织或个人,而不论该组织或个人是否在法律上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地位;后者因为要具体履行赔偿义务,故立法者通常会选择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3]在具体的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赔偿请求人所针对的索赔对象,具体履行诸如与受害人协议、参与诉讼、给付赔偿金等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