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事追偿

(五)刑事追偿

刑事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后,再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人员要求偿还国家已经赔偿的部分或者全部赔偿金的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有本法第1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的。第4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5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https://www.daowen.com)

(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于具体如何追偿国家赔偿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人员除了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外,还将被处以行政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