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观违法性
2026年02月05日
四、客观违法性
按照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之通说,行政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行政补偿责任是指行政权力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合法地造成人民权益损害,国家予以填补损失的责任制度。行政补偿责任主要包括财产征收补偿以及产生征收派生性后果的补偿。行政补偿责任不以公权力的违法行使为条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特定人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其实质在于法律上的“利益均衡”。因此,不以行政违法为条件的行政补偿责任应属于行政法上的“无过错责任”。[24]而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权的违法行使导致人民权益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的违法属于前述“对他人保护义务”的违反,其功能在于推定过错,因此,因行政违法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25]鉴于前述对“违法”的界定(违法意味着过错推定)以及结合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我们认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客观违法性、主观有责性、因果关系和责任能力四个方面的考量。[26](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客观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客观法律秩序所设定的义务。客观法律秩序体现了立法者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可能产生的客观结果的一种要求。客观违法性要件的判断包括以下两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