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

监督是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重要一环。《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目前我国相关监督方式除了审计、监察等传统监督外,主要有以下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https://www.daowen.com)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2)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3)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4)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5)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6)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