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国家赔偿侵权主体,是指实施了侵权行为,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范围,属于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设置国家赔偿侵权主体的意义在于:一是能够明确国家的赔偿责任。通过对主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可以区分国家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而适用不同的规则进行赔偿。对于不属于国家赔偿侵权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规则;对于国家赔偿侵权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则应适用特殊的侵权赔偿规则确定责任,以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侵权主体的监督。二是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由于确定赔偿侵权主体是对该主体进行的否定性的负面评价,涉及各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质量和效率,带有一定的评价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三是能够反映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国家赔偿侵权主体范围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就不同国家来说,并非具有同等地位。一般说来,在君主制国家或身份性较强的国家,或者在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发轫期,主体范围在整个构成要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即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的国家,主体范围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些国家,主体范围已经被行为范围所吸收,国家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取决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而在于侵权行为的性质。[4]

从中外国家赔偿制度来看,国家赔偿侵权主体不外乎国家、公务组织、公务人员三大类型。国家作为侵权主体,是基于一切公共权力都源于国家主权,国家应为统治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然后,国家是一个不具有自然人格的统治实体,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是通过代表其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或者通过国家所有或者所管理的物的危险性之现实造成的。因此,在讨论侵权主体时,必然以公务人员作为主体要件。当然,从法律行为上来讲,侵权行为,虽然由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做出,对外却是以其所在组织的名义而为。所以理论上,公务人员所在的公务组织,与公务人员一样被列为国家赔偿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更为确切地说,此理论是从方便受害人的立场提出的。其实,公务组织的行为也是公务人员所做出的,只是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时,不必以指出侵权行为由哪些具体公务人员实施为前提。(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具有法律意义的国家赔偿侵权主体可以分为公务组织和公务人员两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