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一)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我国通说认为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所有国家赔偿范围内的损害都是由行使公共权力而造成的,所有的公共权力又都产生于统治权或者主权,而统治权或者主权仅国家得以享有。另一方面,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的职权来源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后果,无论是积极后果,还是消极后果,都应当归属于国家。因此,因行使公共权力引起的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行政主体理论将国家与其他公权力主体(如地方自治团体或公共团体)分别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因此他们的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和其他公权力主体。此外,在英、美、法等国,除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外,致害的公务人员也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