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责任的结果要件
从结果看,司法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存在损害事实,质言之,如果有违法行为,而没有损害结果,则司法赔偿责任无从建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伴相行,缺一不可。司法赔偿责任的结果要件意图解决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结果为发生条件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明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什么权利是被国家赔偿法所特别保护的,从而有助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所谓损害,是指权利主体本身权利的克减、限制或消失等不利状况的存在事实。虽然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但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还是存在差别的,二者在损害事实的确定原则与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第一,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贯穿了补偿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惩戒原则等;司法赔偿责任的方式则以补救原则为主、惩戒原则为辅。第二,司法赔偿责任中的损害事实范围比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范围要狭窄。在补偿原则、惩戒原则、道义原则等多重原则的指导下,损害事实的范围,即民事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不仅包括物质利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司法赔偿中的损害事实一般不包括间接利益的损害,精神利益的损害也仅局限于特定的侵权行为。司法赔偿的损害结果要件具有如下特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不包括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就业机会等的损害。这里的人身权,主要指公民的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五种权利,但有些特别法有特殊规定,例如,《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不作为只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则不予国家赔偿。相对于《国家赔偿法》而言,《人民警察法》属于特别法,特别法应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就业权利与机会等的损害,国家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例如,公民甲被公安机关违法刑事拘留了15日,导致他错过了签署就业协议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赔偿责任只认定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事实,对于就业机会的丧失则不属于赔偿的损害事实范围。公民乙被错误刑事判决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而导致乙在8年的时间都不能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此政治权利的损失,不属于司法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同时,应注意的是,司法赔偿中的人身权利损害的主体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荣誉权损害并不属于司法赔偿的损害结果。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基于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债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指对个人财产享有的权利,还应包括对公共财产享有的使用权等权利。财产权利的主体既包括了公民,也包括了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损害的是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损害事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身必须是合法的。第三,损害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或一定会发生的损害。所谓实际已经发生,即意味着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公民甲被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殴打致残,人身权利的损害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一定会发生的损害,是指虽然没有客观发生,但预计一定会发生的损害,例如该公民致残后,他为此购买残障器具,如轮椅等的费用,虽然,在作出赔偿决定时,此费用可能并未真正产生,但可以预计一定会产生,所以,在赔偿的金额中应包含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