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在我国赔偿法上表述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这一概念的存在是为了在承认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解决由哪一个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权人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问题。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主体。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就指出,“国家设官分职,机关林立,公务员行使公权力之行为,一旦造成损害,应由何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每难确知,本法乃明定径以该公务员所属机关或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