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思想

伦理思想

奥古斯丁把上帝创造世界的宗教观念和柏拉图的理念论结合起来建立其伦理学说。他把道德的善恶归结为人对上帝的关系,从而改变了古希腊传统的伦理学研究方向(见古希腊罗马伦理思想),成为中世纪基督教道德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奥古斯丁认为,尘世和天国是绝对对立的,人由于亚当的原罪而远离了上帝,因而具有自私和趋向邪恶的倾向,人只有信仰、热爱和顺从上帝,才能从原罪中拯救自己。在他看来,幸福就是为上帝和敬事上帝所得的快乐,人生的最终目的就是脱离尘世的罪恶的“人间之城”,进入幸福的“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认为,推动人类行动的力量不是理性,而是爱。他所说的爱有两种,一种是对自己的爱,即自爱,这种爱使人自私、骄傲、堕落,远离上帝而铸成罪恶;另一种是对上帝的爱,即仁爱,它使人慈善、谦卑、顺从,并不断接近上帝,达到至善。因此,对上帝的爱是道德的最高原则,热爱上帝是最高的美德,其他一切德性如果不是充满对上帝的爱,就没有任何价值。他指出,人由于原罪而丧失了自由,但由于上帝的仁慈,人又有了上帝赋予的意志自由,所以人就有了选择善恶的意愿和能力,而且只要人意愿去做,他就有能力做到择善祛恶。在他看来,能力和意愿也是一致的,意愿即是意志,即是行动。奥古斯丁特别强调个人的内心斗争和良心的作用。他认为,只有“我和我自己斗争”的内心风暴,才能把自己赤裸裸地暴露在上帝面前,通过忏悔和反省,接受良心的谴责,惩罚自己的罪恶;只有“我与我的决斗”,才能克制使人堕落的肉体欲望,挣脱束缚意志的情欲铁链,净化灵魂的自我,做到安贫、温良、哀痛、饥渴慕义、慈惠待人、纯洁、和平。奥古斯丁的伦理思想后来被托马斯·阿奎那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庞大的神学伦理思想体系,成为基督教道德的理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