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治管理
国无法而不立,军无法而不治。以法治军就是要求管理军队必须以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军队颁发的条令条例为准绳,所有军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令条例,不得有超越条令条例的行为,不能随意按个人好恶办事。列宁说:军队中必须有最严格的纪律。在人民军队中,只有最严格的纪律才能规范几百万人的统一行动,从而形成无坚不摧的力量。
以法治军是由我军职能决定的。我军的根本职能是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新世纪新阶段,国际政治、经济、安全矛盾以及地缘、民族和宗教矛盾错综复杂,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不仅面临着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而且面临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的威胁。这一切,迫切要求人民军队拓展保障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范围,不断赋予军队建设以新的时代内涵。军队的根本职能决定了必须有严格的纪律,纪律松懈就不可能有过硬的作风和良好的军政素质,部队就会松松垮垮,丧失战斗力,难以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任务。叶剑英指出:古今中外都证明,如果军队没有严格的铁的纪律,没有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的军纪,这种军队,是不能打胜仗的。
以法治军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在战争年代,广大官兵自觉地遵守革命纪律,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因此,不论遇到任何凶恶的敌人和错综复杂、艰难险阻的情况,都拖不垮、打不散,胜利完成任务,并涌现出许多邱少云式的自觉遵守纪律的英雄模范人物和事迹。同时,也正是由于我军纪律严明,秋毫无犯,才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和全力支持,使我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以法治军是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早在红军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先后制定和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纪律条令》《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在以后长期的革命斗争中这些条令逐步得到充实、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军系统总结了建军经验,于1951年2月颁发了第一部《队列条令》,同时修改和颁发了《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在20世纪60年代初,又颁发了一批战斗条令,以及司令部、院校、民兵和管理条例,此后对这些条令条例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实,使其日臻完善。这些条令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军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是管理部队的依据和军人行动的准则。严格地按照条令条例管理部队,就可以把部队建设成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强大集体。
运用以法治军原理来管理部队,必须坚持从严治军方针。克劳塞维茨说:“一个统帅越习惯于向自己的士兵提出要求,他就越相信这些要求能够实现。”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是治军之本。只有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部队才能经得起复杂情况的考验。军队实行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就是以条令条例为准绳来规范言行、处理问题、管理部队,这是严格管理的基本准则。遵守这个准则就能做到严得合理、严得可行,达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制度、统一纪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