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最大适用高度
2025年09月26日
3.2.1 最大适用高度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3-1的要求。
表3-1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凸出屋顶的部分;
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当结构中竖向构件全部为现浇且楼盖采用叠合梁板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按现浇混凝土建筑采用。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3-1中括号内的数值。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剪力墙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采用浆锚搭接连接时,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比表3-1中数值降低10m。
超过表3-1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