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

6.3.1 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

1.验收程序

预制构件运至现场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构件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和构件外观质量、结构性能检验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施工单位应对构件进行全数验收,监理单位对构件质量进行抽检,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2.验收内容

1)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要求构件生产企业提供构件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试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根据质量证明文件核对构件。

2)观感验收

在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对构件的外观质量、外形尺寸等进行验收。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观感验收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观感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预制构件粗糙面质量和键槽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预制构件吊装预留吊环、预留焊接埋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

(3)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4)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插筋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存在的影响安装及施工功能的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5)预制构件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有影响结构功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6)构件明显部位是否贴有标识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志。

3)结构性能检验

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按要求对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1)梁板类简支受弯构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③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④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2)对其他预制构件,如叠合板、叠合梁的梁板类受弯预制构件(叠合底板、底梁),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但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制作过程。

②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