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混杂:不存在的刀

真假混杂:不存在的刀

案件承办人在将案件委托到测谎实验室时,连同卷宗材料一起交给测谎师的,还有一张“委托鉴定书”。

在这张委托鉴定书上的醒目位置所写的,就是“测试目标”。

所谓测试目标,即案件承办人委托测谎师通过测谎,来帮助他们进行判断的问题。

测试目标的表述往往比较简单概括,但测谎师要做的,是将这个简单概括的测试目标进行拆解,先分解为主要的测谎点,之后再展开为一个整体的网络。通过对这个网络中各个节点的情节的真实性进行逐步验证,最终明确测试目标需要测谎师核实的问题。

要说明这一点,必须有相关的例子作支撑,否则太过抽象。

所以,我虚构了这样一个例子。

一起强奸案,被害人报案称,自己前一晚遭到一名男子强奸。被害人与嫌疑人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嫌疑人介绍自己是本地一家银行的部门经理

那次吃饭之后,二人继续在网上保持着联系,但再也没有见过面。

这天中午,被害人又接到了嫌疑人的电话。嫌疑人在电话里说,他的一个外地朋友给他带了些土特产,他想给被害人送过来尝尝鲜。

被害人在电话里说不用,嫌疑人却说不用她操心,说完就把电话挂了。于是被害人也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而关于案发当晚的具体情形,嫌疑人与被害人则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被害人陈述,案发当晚十点钟,自己的手机响了。被害人接听后,发现是嫌疑人打过来的。嫌疑人在电话里说,他来给被害人送土特产,现在已经开车到被害人小区的门口了,让被害人下楼拿东西。

被害人看了看表,称时间太晚,第二天再说。嫌疑人却说,如果被害人不下来,他就一直在车里等到天亮。

无奈之下,被害人只得换衣服下了楼。走到小区门口,被害人看到嫌疑人的车就停在小区门横杆的旁边。嫌疑人在车内招呼被害人,于是被害人打开了副驾驶的门。嫌疑人指了指后座,说东西在后座上放着,又指了指副驾驶的位置,示意被害人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上。

被害人也没多想,就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正当她想要回身去拿后座上的东西时,车门突然被锁上了。

被害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副驾驶的座位紧接着被放倒。嫌疑人从主驾驶的座位上一转身迈了过来,一下子就压在了被害人身上。接着就开始亲吻被害人,一边亲吻一边说,宝贝我喜欢你。

被害人被吓坏了,随即冲嫌疑人喊道,干什么!救命!

嫌疑人迅速地掏出了一把刀子,在被害人面前晃了晃,威胁其如果出声就弄死她。

被害人陈述,当时她闻到了嫌疑人身上的酒气,她害怕在封闭的空间内,嫌疑人真的会做出什么可怕的事情,于是她不敢再出声。嫌疑人开始脱被害人的裤子,把她的裤子和内裤一起拽到脚踝处,紧接着自己也把裤子脱了。随后,嫌疑人在副驾驶座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

但嫌疑人到案后,却坚称这是一起敲诈。

嫌疑人供述,案发那天,嫌疑人的朋友给他送来了一些土特产,于是他想到给被害人送一些过去。被害人却称白天没有时间,让嫌疑人下班后送到她家的小区门口,她到时候自己下来取。没想到,那天晚上嫌疑人临时有一个饭局没法脱身。等饭局结束,已经是晚上九点多。

嫌疑人心想,既然都已经答应了被害人,就不能爽约,于是开车来到被害人居住的小区,并电话联系了被害人。过了十几分钟,被害人的身影就出现在了小区门口。

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当时穿了一身白色的睡袍,她打开副驾驶的车门,一屁股就坐了进来。两个人坐在车里闲聊了几句,被害人忽然凑到嫌疑人耳边,问他晚上是不是喝酒了。

嫌疑人说喝了,但是喝得不多。被害人随即问道,你想不想那个。嫌疑人吃了一惊,但很快也反应过来,于是伸出右臂揽住被害人,两人就在车内开始亲吻。

亲吻了一阵,嫌疑人就把副驾驶座位放倒了。被害人开始脱自己的裤子,嫌疑人顺势一转身,把左腿迈到了被害人两腿中间,紧接着整个人压了上去,二人就发生了关系。嫌疑人称,那天身体状态不好,又喝了酒,所以很快就结束了。

结束后,嫌疑人问被害人,第二天是否有空。被害人称,第二天没有时间,因为她正在准备出国学习。嫌疑人吃了一惊,因为在此之前,被害人从来没有提过要出国学习的事情。被害人接着说道,她出国学习还需要一些钱,问嫌疑人能不能借给她三万块钱。

嫌疑人立刻警觉起来,脑海中迅速掠过了一个词——敲诈。

嫌疑人在供述中称,他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怀疑,一个小学音乐老师,为什么突然要出国读书学习?他觉得,被害人所说的出国学习的事,根本就是她瞎编的,她应该是先跟自己发生关系,然后再敲诈自己。他甚至想到,被害人可能是专门干这一行的。

于是嫌疑人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

被害人突然就翻了脸,说这点小事都不帮,这朋友没得做了。还有,嫌疑人刚才强奸她了,她要报警。

嫌疑人听到这最后一句话,吓得不轻。他有些害怕。因为如果被害人真的去告他强奸,这件事他说不清楚。但他还没来得及阻拦,被害人就下了车。嫌疑人也没有继续去追她,发动了车就回家了。

几天后,警察找到了他。他才得知被害人真的到派出所,控告自己强奸了她。

双方的陈述大致是这样,测试目标也很清楚:通过测谎,帮助判断案发当晚,嫌疑人是否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这个测试目标看起来很简单,但测谎师要做的,并不是直接通过测谎仪向嫌疑人发问:

“你说,那天晚上你没有强奸被害人,是说谎吗?”

测谎师要核实的内容的确在此,但却需要设计出数套测谎题目,从多个角度核实这一情节的真伪性。

综合分析所有的在案证据材料,再结合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各自陈述,测谎师首先将测试目标进行拆解,明确嫌疑人与被害人陈述中的关键性情节和行为的主要分歧点。

一是,车门是否上锁。

被害人称,自己上车后,车门立刻被嫌疑人上锁,自己无法下车。

嫌疑人则称,被害人上车后,自始至终车门都没有锁,被害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下车。

二是,发生关系是由谁提出来的。

被害人称,自己上车后,嫌疑人直接放倒副驾驶座,压在她身上,要与她发生关系。

嫌疑人则称,是被害人主动问他“想不想那个”,他才与她发生关系的。

三是,被害人的裤子是谁脱的。

被害人称,是嫌疑人将其裤子和内裤一起脱下来的。

嫌疑人则称,是被害人自己脱的裤子。

四是,嫌疑人是否带刀。

被害人称,嫌疑人当晚确实携带了一把刀,但并未看清嫌疑人从哪里掏出的这把刀。

嫌疑人则称,自己从不带刀,自己的车里也没有刀,案发当晚也从没有见过刀。

五是,嫌疑人是否持刀威胁被害人。

被害人称,嫌疑人持刀威胁其不要出声,自己于是不敢反抗。(https://www.daowen.com)

嫌疑人则称,自己自始至终没有见过任何刀,更没有拿刀威胁过被害人。

六是,被害人是否提出借用三万块钱。

被害人称,自己从未向嫌疑人提过借钱的事。

嫌疑人则称,当晚两人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向嫌疑人提出借三万块钱出国学习。

这是双方陈述的主要分歧点。

换句话说,测谎师要核实的测试目标是“嫌疑人是否强奸被害人”,但具体到本案中,需要以这六个测试点为基础来编制题目,从不同角度来共同判断“嫌疑人是否强奸被害人”。

假设,依据这六个测谎点设置题目,对嫌疑人的测谎显示:嫌疑人当晚确实携带了一把刀,并且用这把刀威胁过被害人;当被害人上车后,嫌疑人将车门锁上了,被害人于是无法自由下车;嫌疑人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并且是他脱掉了被害人的裤子。

那么,面对这样的测谎结果,我们可以进行这样一个合理的判断:案发当晚,嫌疑人的确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

但如果对嫌疑人的测谎结果显示: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带过刀,更没有威胁过被害人;车门自始至终没有上过锁,被害人可以随时自由下车;被害人自己主动提出发生关系,并且自己脱掉了自己的裤子。

那么,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案发当晚,被害人是自愿与嫌疑人发生了关系。

当然,这只是第一层测试点的设置。测谎师还需要根据第一层测试点的测试结果,灵活地设置第二层测试点。

举个例子。测试点四聚焦于案发当晚,嫌疑人是否带刀。

但是,如果对这一测试点的测谎结果表明,嫌疑人当晚确实带了刀,那么测谎师需要进一步设置第二层测试点,来进一步印证第一层测试点的准确性,对第一层测试点进行更为精确的核实。

比如,测谎师可以进一步设置这样的问题:

“这把刀哪儿去了,你知道吗?”

之后,列出这把刀可能的去向,一一向被测人发问。

如果被测人在刀的某一去向上,出现了显著的生理指标异常反应,那么一方面印证了对测试点四的测谎结果,另一方面也更加细化了测试点四的测谎结果,从而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帮助。

也正因如此,在真正的测谎开始前,测谎师的脑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网络,依据这个网络中每一个节点的测试结果的不同,选择下一步的不同测试方向。

在对嫌疑人进行正式测谎后,测谎结果显示:案发当晚,嫌疑人根本就没有拿过刀,更没有持刀威胁。并且,被害人确实是主动脱的衣服,自愿与嫌疑人发生了关系。

这一测谎结果表明:嫌疑人并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那把刀也是被害人编造出来的情节。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测谎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而这段小插曲的出现,本身也值得思考。

通常,当个体作出一段陈述时,我们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这段陈述应当是非真即假的:要么,它是实话;要么,它是谎言。

但现实世界的谎言太过复杂,在很多时候,我们这种简单的二分法会难以应付。

原因在于,在测谎的司法实践中,纯粹的“真话”和纯粹的“假话”,其实都不多见。更为常见的,是“真假混杂”的陈述。

来看下面一段陈述:

“下午五点多钟,队长过来喊我们三个,说赶紧收拾一下,一会儿出去。我们三个问出去要干什么,队长说别问那么多,到时候就告诉你们。我和另外几个人于是穿上衣服,跟着队长上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在车上我们也都没有说话,就那么坐了一路。过了二十分钟,车停了,我下了车一看,是在一个工厂附近停下的。这时候,队长过来跟我们几个说,有人来闹事,大家拿家伙去干他们,家伙就在车里,大家现在去拿。我这才知道出来是要跟人打架的,感到很害怕,有不好的预感,但又不敢不听队长的,所以就跟着他们到车里拿了刀。再后来,我们就跟对方那伙人起了冲突,双方就动手了。我站在后面不想动手,但是队长在后面一直推搡我,说我要是不动手,现在就先弄我,我这才被逼无奈动了手。”

对于上面这段陈述,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整段陈述定性为“实话”或“谎言”,而应当做精细化的分析检验。

当事人这段陈述的真伪性,其实是这样的:

“下午五点多钟,队长过来喊我们三个,说赶紧收拾一下,一会儿出去。我们三个问出去要干什么,队长说别问那么多,到时候就告诉你们。”

这句陈述是真实的陈述。

但陈述者随后其实撒了一个让人不易察觉的“隐瞒式谎言”。

事实是,当队长说“别问那么多,到时候就告诉你们”之后,陈述者依然坚持追问到底要去干什么,于是队长在这个时候就告诉了陈述者,砖厂那边来了人闹事,需要咱们带上家伙去干他们。

也就是说,在到达案发现场之前,陈述者其实就已经知道此行的目的了。而在这段陈述中,陈述者隐瞒了这段事实。

“我和另外几个人穿上衣服,跟着队长上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在车上我们也都没有说话,就那么坐了一路。过了二十分钟,车停了,我下了车一看,是在一个工厂附近停下的。”

这句陈述也是真实的陈述,陈述者在这段叙述中没有掺杂任何类型的谎言。

“这时候,队长过来跟我们几个说,有人来闹事,大家拿家伙去干他们,家伙就在车里,大家现在去拿。我这才知道出来是要跟人打架的,感到很害怕,有不好的预感,但又不敢不听队长的,所以就跟着他们到车里拿了刀。”

这是一段“真假夹杂”的陈述。“真”的是队长确实对他们讲了这样的话,“假”的是陈述者其实早就已经知道要来做什么,而不是“我这才知道出来是要跟人打架的”。

“再后来,我们就跟对方那伙人起了冲突,双方就动手了。我站在后面不想动手,但是队长在后面一直推搡我,说我要是不动手,现在就先弄我,我这才被逼无奈动了手。”

这句陈述也是一段真假夹杂的陈述。

具体来说,“真”的部分是陈述者当时确实是在队长的推搡下才动的手。

而“假”的部分是,当时的案发现场,其实是陈述者这一方的多人,殴打对方的一个人,根本就没有陈述者所说的“对方那伙人”,自始至终对方就只有一个人而已。

所以,从总体上看,陈述者的这一整段陈述其实是真假混杂的陈述。

在案发的时间、地点和具体的经过上,陈述者做了诚实的陈述。

但是,在对方的人数、自己何时知道是要去打架等方面,陈述者做了虚假的陈述。

也正因如此,测谎师不能轻易地完全肯定一段陈述的真实性,也不能粗糙地彻底否定一段陈述的真实性。

回到本案中,测谎师在对嫌疑人进行测试时,依照“车门是否上锁——是谁提出发生关系——被害人的裤子是谁脱的——当晚是否带刀——是否持刀威胁过被害人——被害人是否提出过借三万块钱”的测试顺序,对嫌疑人进行了测谎。

对前五个测试点的测试结束后,测谎结果显示:嫌疑人所说的全部是实话。也就是说,他当晚确实没有带刀,没有持刀威胁过被害人,没有锁车门,也没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关系。

由于测谎结果清晰,能够明确被测人并未实施强奸行为,测谎师曾考虑不再对第六个测试点(被害人事后向嫌疑人提出要借三万块钱出国学习,这一情节是否存在)进行测试。但综合考虑后,最终测谎师还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测试。

然而测谎的结果有些出乎测谎师的意料。

因为嫌疑人在这一问题上的测谎结果显示,他说的是谎话。也就是说,被害人向他借三万块钱的事情,是他自己编造出来的。这说明,嫌疑人的供述,其实也是“真假混杂”的供述。尽管他的确没有强迫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在后来被害人向他借三万块钱的事情上,他说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