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自白:谎言如何形成?
在前一节中,通过对日本甲山案件的深度介入和研究,浜田教授解答了“无辜的人为什么会作出有罪的供述”这一问题。
但承认自己有罪,只是第一步。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目光聚焦于下一个问题:既然无辜者并没有实施犯罪,对于犯罪的整个过程也一无所知,那么无辜者的有罪供述,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在这一部分,我们以浜田教授进行深度研究的另一个案件——日本的宇和岛案件为依托,来探讨无辜者的有罪供述是如何形成的。
宇和岛案发生于1999年,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而被起诉。当审判进入最终阶段时,一名流窜作案的盗窃惯犯落网。在审讯过程中,这名惯犯交代了其他一些罪行,其中就有宇和岛盗窃案。
真正的作案人出现,之前的被告人最终被无罪释放。
宇和岛案的被告人A,与被害人多年来一直关系亲密,经常出入被害人家。
某日,被害人发现自己家中的存折和印章不见了,到银行一核实才发现,存折里的钱在半个月前就已经被人取走了。换句话说,存折在半个月前就已经被人偷走了。于是,被害人急忙到警察局报了案。
警察经过调查后,将A列为重点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审讯人员告诉他,如果他继续抵赖,那么警察还要去调查他的公司和亲戚,这样会给他周围的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于是,在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审讯后,A终于向警察承认,这起盗窃案的作案人就是他。
但是,当无辜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后,这种让他感到极其痛苦的情境,还远远没有结束。
因为接下来,他需要回答另一个对他来说极为困难的问题:你具体是怎么做的?
于是,A在最初的有罪供述中说道:
“我是在1998年12月下旬的某一天晚上七点钟左右进入被害人家中偷了印章。之所以要去偷印章,是因为要使用这一印章和以前从被害人家中偷盗的存折去进行取款。”
偷了印章以后,他在1999年1月8日去了某家银行,取出了存折中的五十万日元。
在得到存折中的钱之后,其中二十万日元在1月8日左右用于还债。其中十万日元被藏在了他轿车后座的脚垫下面。剩下的二十万日元,用于其他生活和娱乐消费,已经花光。
但这里存在着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A根本没有实施犯罪,也就根本没有任何的犯罪体验和犯罪记忆痕迹。
那么,他又是如何能够供述出这一整套符合逻辑的所谓“犯罪过程”的呢?
针对A的有罪供述,浜田教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首先,是想象。但是浜田教授指出:
“这种想象绝对不能是凭空想象,而是需要在把各种证据考虑在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想象。如果脱离了已有的各种证据进行凭空想象,则必然会被当场拆穿为谎言。”
例如,当A开始虚构自己的作案过程时,他首先要进行想象的,就是偷印章的时间。
因为五十万日元被从银行取走是发生在1月8日的事情,所以他偷印章的时间必须在1月8日之前。如果他虚构的作案时间在1月8日之后,将会立刻受到审讯人员的质疑,他将不得不重新进行虚构和想象。
另外,由于被害人在几个月前还曾经使用过印章,所以他偷印章的时间,必须在被害人最后一次使用印章之后。
最后,A将偷窃印章的作案时间想象为“1998年12月下旬的某一天”。由于本案是入室盗窃,所以应当是被害人不在家的时间,于是A将偷窃印章的作案时间虚构为“晚上七点钟左右”。
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内容进行组合,A成功地对作案过程进行了初步的虚构和想象。
但是单凭想象还不够。
浜田教授指出:
“无辜者要想进行有罪的供述,还需要借助本人的体验记忆。”
也就是说,无辜的人作出有罪的供述,绝对不是在一张白纸上随便地虚构故事,而是最终要把作案故事和自己的个人生活体验结合在一起。
比如,当A虚构自己如何处理那五十万日元时,他必须跟自己的真实生活体验结合起来。
他供述1月8日用二十万日元偿还了负债,这是真实存在的事情,也是他自身的真实生活经历。另外,他供述把十万日元藏在汽车后座的脚垫下面,这是真实存在的事情,也是他自身的真实生活经历。
如果说这些供述的内容并非来自A的真实生活经历,而只是A单纯进行的捏造,那么其可信度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许多内容上的纰漏。
但偏偏这部分供述的内容,又确实是基于A的真实生活经历。所以,当警察依据他的供述,在他的汽车后座下找到了十万日元后,再也没有人会怀疑他的供述的真实性。
就这样,无辜的人在进行虚假的陈述时,通过将自己的真实生活体验融入虚构陈述的内容之中,使得整个虚假自白看起来更加真实和合理。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罪供述,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可信性。但是,无辜者要想一次就成功地完成有罪供述,是很困难的。
因为此时的陈述,虽然看起来比较合理,但往往是比较笼统的。(https://www.daowen.com)
比如,关于到银行取款时的具体情况,在A最初的供述中,就并没有被提及。尤其是A究竟是在1月8日的具体什么时间到银行取的钱款,A在最初的供述中并没有说清楚。
其实这也是在预料之中的,A可能听被害人讲过,五十万日元是1月8日被人从银行取走的,但是他并没有听被害人讲过究竟是在具体什么时间被取走的。
所以,他在最初的有罪供述中,只能笼统地陈述自己在1月8日到银行取走了五十万日元,却不能陈述更多的细节,因为取走钱款的具体时间,绝不是通过A的想象和个人生活经历,就可以猜想出来的。
但是,在后来的供述中,A却慢慢地明确了取款的具体时间。最终,A将取款的时间确定为“中午十二时十几分”。
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因为A根本没有到银行取过这五十万日元,现在却精确地说出了只有真正作案人才会知晓的取款时间。
那么,他究竟是如何做到的?
浜田教授指出:
“A在被审讯的过程中,从审讯人员那里得知了警察在银行监控录像中取得的内容,于是他依据这一信息,顺利地说出了只有真正的作案人才知晓的取款时间。”
浜田教授补充道:
“这些细节在之后的有罪供述中,就像搭积木一样,会一块一块地堆积上去,各情节之间的矛盾逐渐被协调和消除。当没有明显存在矛盾和遗漏的细节时,整个有罪供述也就基本完成了。”
重新查看这份有罪供述时,我们会发现,这份供述是基于A本身的生活经历,供述的内容与存在的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并且供述的各个细节之间也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想到,这会是一份虚假的自白。
浜田教授指出:
“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定‘秘密的暴露’,及时地发现‘无知的暴露’,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发现虚假有罪供述的存在。”
浜田教授所说的“秘密的暴露”,其实类似于测谎中所说的“案件隐蔽性情节”。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只有真正的作案人才会知晓的一些重要的案情信息。如果陈述者进行了“秘密的暴露”,即讲出了案件中的一些隐蔽性信息,那么将预示其极有可能参与了犯罪的实施过程。
举个例子,一起杀人案件,凶手在杀人后将尸体掩埋到某个隐蔽之处。警察经过仔细的搜索,依然没有能够找到死者的尸体。在将凶手抓获后,凶手承认了自己杀害死者的犯罪事实,并向办案人员供述了尸体的藏匿地点。办案人员依据凶手提供的信息,顺利地找到了被埋藏的死者尸体。
在这种情况下,这名凶手的有罪供述的可信度就会变得很高,因为他进行了“秘密的暴露”。
但具体到宇和岛案件中,这种“秘密的暴露”却被错认了。
浜田教授提出:
“A在有罪供述中曾经提到,自己在进入被害人家中偷窃印章时,印章当时是被装在一个紫红色的荷包里。后来,办案人员向被害人本人进行询问,被偷的印章当时是否是被装在一个紫红色的荷包里。被害人对此予以确认。”
于是,办案人员据此认为A是进行了“秘密的暴露”,也因此坚信A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但办案人员在这里其实犯了一个错误。
这是因为,A与被害人已经相识很久,A也多次去过被害人家中,自然也很可能曾经看见被害人有这么一个紫红色的荷包。并且,在被害人发现自己的印章不见后,还曾跟A讲述过,自己是将印章放在一个紫红色的荷包里,但是现在却不见了。
鉴于此,A供述的“印章是被放在一个紫红色的荷包里”并不是“秘密的暴露”,也不能证明A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浜田教授所提出的正确认定“秘密的暴露”,对于测谎师来说,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测谎实践中,测谎师在使用案件隐蔽性信息(相当于浜田教授所说的“秘密的暴露”)进行测谎时,也同样需要注意所使用的案件隐蔽性信息是否已经被泄露,或者说被测人的心理信息是否已经遭到污染。
这在前文中已有提及。如果在未加核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地使用这些案件隐蔽性信息进行测谎,并进一步使用测谎结果来判断被测人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那么将很可能造成对事实的判断出现偏差。
所谓“无知的暴露”,按照浜田教授的解释,是指嫌疑人有罪供述中的一部分内容,办案人员在当时的侦查阶段还没有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在之后的侦查阶段,通过核实,发现这些内容与现实明显不符,并且这种不符是十分明显的矛盾,而非一些单纯看错或说错的失误。那么,陈述者就是进行了“无知的暴露”,这是虚假有罪供述的一个重要特征。
当然,有经验的办案人员都会知道,即使是真正的作案人,在进行有罪供述时故意虚虚实实,真假混杂,混淆视听,也并非罕见。
而在这起案件中,A实际上出现了“无知的暴露”。
比如,在A虚构的有罪供述中提到,在骗取了五十万日元后,他用其中的二十万日元还了之前欠的债。这在当时的侦查阶段来看,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但是,当后来办案人员进一步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时才发现,A的准确还债日期是1月7日。但是,A供述的从银行取走五十万钱款的时间是1月8日。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取款时间是1月8日,而还债日期是1月7日。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A的有罪供述,那么A是在取款的前一天,就用取到的钱还了债。
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A所表现出的这种“无知的暴露”,其实是虚假自白出现的一个重要信号,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并没有引起办案人员的足够重视。
最终,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无辜的人,究竟是如何能够供述出一整套作案过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