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记住他的样子
1984年的某一天,被害人还是美国某大学的一名女大学生。案发当晚,她在床上休息,一名男子破门而入。被害人从梦中惊醒,哀求这名男子不要伤害她,自己可以把所有的钱和财物都给他。
但最终,这名男子依然强奸了被害人。
被害人根本无力进行反抗,所以她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记住这个男子的长相,她努力让自己记住这名男子脸上的每一个细节。
她想,只要她能活下来,就一定可以凭借这些记忆,帮助警察将这名男子绳之以法。
最终,这名被害人很幸运地逃脱了魔爪,并在第一时间报了警。
案发后第三天,被害人对照片进行了辨认。
被害人拿起了其中一张照片,无比肯定地对警察说道:“他就是强奸我的那个人。”
依据被害人辨认照片的结果,警察很快抓获了嫌疑人。
尽管在法庭上,嫌疑人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最终陪审团依然判定其有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努力地识记作案人的相貌特征,留意作案人面部的任何细节特征。
在辨认的过程中,被害人进行了几分钟的仔细辨认,最终确认,本案的嫌疑人绝对就是当时强奸她的那名男子。
甚至,当辩护律师要求被害人重新进行辨认时,被害人还表示:
“他怎么敢质疑我?这个人我永远不会忘记。”
但就是这样一次看似完美的识记和辨认,却依然出现了记忆错误。
十年后,得益于DNA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成熟,通过对十年前的一份证据中的精子碎片进行DNA检测,这名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无辜。
换句话说,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辨认错误。
我在这里再举一个例子。
假设,某天你正在大街上闲逛。突然,你听到对面有人在喊:“救命啊!有人抢劫了!”你还没反应过来,有一名男子从你的对面急匆匆地跑过来,与你撞了个满怀。
在这个过程中,你看清了他的相貌。
那名男子站起身来就跑掉了,紧接着后面有人就追了上来。你这才知道,刚才那个撞倒你的人,就是抢劫犯。
在你得知那名男子就是作案人后,你一方面庆幸自己看清了他的长相,另一方面你也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忘掉他到底长什么样子。
于是,回到家后,你拿出随身携带的笔记本,认认真真、无比细致地在笔记本上用文字详细地描述了那名男子的长相:他的眼睛、他的鼻子、他的嘴巴、他的头发、他的脸型。
在完成这项工作后,你终于松了一口气。
这是第一种情况,接下来是第二种情况。
你依然是在街上闲逛,依然是与那名抢劫犯撞了个满怀,依然看清了他的长相。但与第一种情况唯一不同的是,回到家后,你根本没有再去想这件事,没有拿出本子用文字记录下那名男子的长相。相反,你打开电视,开始看肥皂剧。
因为你觉得,那名抢劫犯抓不抓得到,跟你根本就没什么关系。
这是第二种情况。
当天晚上,警察突然请你去对那名抢劫犯进行辨认,以确定究竟哪个人才是抢劫犯。
那么,在哪一种情况下,你能正确辨认出这名抢劫犯的可能性更高?
答案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你更有可能正确地辨认出那名抢劫犯。
当然,在我举的这个例子中,目标刺激的呈现时间、言语描述的时间和再认时间之间的间隔较长,这可能会削弱两种情况下最终辨认准确率的差异。但我主要想说明的,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心理学效应:语词遮蔽效应。
所谓语词遮蔽效应是指,语词化的描述,反而会对非语言认知产生阻碍效应。(https://www.daowen.com)
我们通常可能会认为,对一些刺激和事件,如果用言语进行描述,应该是有助于记忆的。但事实上,如果需要我们进行记忆的这些事件,本身就难以用语言来描述和把握,而我们此时依然用言语进行描述,反倒会损害记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心理学实验室中,是如何来研究这一效应的。
在一项心理学实验中,主试要求被试观看一段长30秒的录像,这段录像描述的是一段抢劫银行的内容。
在被试观看录像完毕后,要求被试读几篇短文,并回答与之相关的问题,这个过程持续20分钟。随后,被试被分成两组,分别接受不同的处理。
第一组被试,被要求写下对抢劫者相貌的详细描述。
第二组被试,则被安排做一些其他无关的活动。
实验最后,要求两组被试对录像当中的那名银行抢劫犯进行指认。实验结果如下:第一组被试正确指认率为38%,第二组被试正确指认率为64%。换句话说,第一组被试写下对抢劫者相貌的详细描述,反而损害了他们的记忆。
这项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很多时候却在办案实践中被忽略了。
其实司法心理学在“辨认”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这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而已。下面我再举另一个例子。
关于辨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一件事情上达成了一致,那就是,辨认,只能进行一次,不能重复辨认。比如,办案人员让辨认人对案发当时殴打自己的作案人进行辨认,如果辨认人能够从中正确辨认出作案人,则辨认结果为,辨认人经过仔细审视、辨认后指出,×号就是对自己进行殴打的嫌疑人。
但如果辨认人没有正确辨认出作案人,则辨认结果为,辨认人经过仔细审视、辨认后,未能指出对自己进行殴打的嫌疑人。
即使辨认人没有能够正确辨认出作案人,办案人员也不能再次组织辨认人对作案人进行二次辨认。
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但为什么不能重复辨认?
简言之,因为仅仅是通过重复的辨认,就可以改变辨认人的记忆,使那些根本没见过的人,看起来很熟悉。
这种效应被称为“重复观察效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重复观察产生的错误,一般都是无意识的错误。
换句话说,在重复辨认的过程中,辨认人很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
认知心理学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如果辨认人在办案人员提供的疑犯照片中和后来的队列辨认中,都见过同一个陪衬者(即陪衬者重复出现),那么正确辨认出真正犯罪人的可能性,会变得很低。
另一项心理学的实证研究则发现,在第一次辨认程序中,如果辨认人选择了某人,但事实上真正的作案人根本就没有在辨认范围之中,那么在随后的队列辨认中,只有33%的辨认人能够正确地辨认出真正的作案人。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我想补充强调一点:在辨认过程中出现错误,并不稀奇,也不罕见。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会出现辨认人将无辜者错认为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还存在另外一种常见的辨认错误,那就是,明明真正的作案人就在眼前,但辨认人却无法辨认出来。
当辨认人表示自己无法认出作案人时,司法人员也许会感到有些吃惊,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我曾遇到过这样一名被害人,他是一名从外地进城打工的普通务工人员,平时老实巴交,性格木讷,于是也就慢慢成了其他几个务工人员调侃和欺负的对象。
在城里干了大半年后,这名被害人不想再继续干下去了,打算收拾东西回家。正巧,被害人有一次遇到了一名小领导,于是就向这名小领导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并希望能够领取到自己的工资,然后回家。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名小领导不但没有给他工资,反而指使手下对被害人一通暴打,并威胁被害人:“你要敢偷偷溜走,我就弄死你!”
幸运的是,后来被害人在一次上工时抓住机会逃了出来,跑到派出所报了案。
既然是报了案,那么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害人对案件中的嫌疑人进行辨认。
在这名被害人向办案人员陈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后,办案人员拿出一组照片,然后让这名被害人辨认:究竟哪张照片中的人,是指使手下殴打他的那个小领导。
出乎办案人员的意料,这名被害人面对着照片来回端详了半天,却始终没有能够认出那个指使手下殴打他的小领导。
后来的调查结果证实了被害人的说法,即自己在索要工资时遭到了小领导的暴力殴打。
按常理来说,被害人遭受非法侵害的时间是相对比较长的,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被害人应当完全可以看清楚那名殴打他的小领导的长相。
但结果却是,他始终无法从照片中辨认出那名小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