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有效性技术(SVA):用于评估陈述可信度的心理学技术
在本书前面的部分,我强调了不能低估说谎者伪装的能力。在这一部分,我们来关注一项专门用于评估陈述可信度的心理学技术——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SVA,以下简称SVA)。
SVA是目前用于评估言语陈述真实性的常用心理学技术之一。在一些国家,SVA已经成为性侵犯案件中,决定儿童证言可信度的专门技术。
SVA提供了许多种评估指标,用于帮助使用者评估陈述内容的可信度。心理学家依据这些指标,对陈述者陈述的内容进行分析,以综合研判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SVA使用的这些评估指标进行阐释。
指标一:逻辑结构。这个标准的内涵比较简单,如果陈述符合逻辑,那么可信度自然较高。如果陈述的内容连基本的逻辑都不符合,可信度自然会大打折扣。
指标二:无组织的叙述。如果整个陈述的内容,不是以一种标准化的结构和时序性表达出来的,那就符合“无组织的叙述”这一指标。
接下来,举例来说明这一指标的内涵。
当一位女士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了,她在第一时间会以一种混乱的、无组织的方式向警察进行陈述。
她的陈述如下:
“我的钱包被偷了,里面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还有现金。我的天,我该怎么办?我半个小时以前逛商场,当时买衣服结账的时候钱包还在,都好好的。刚才我走出大厦想买一瓶水喝。我的身份证、银行卡和现金都在钱包里,然后我的钱包不见了……我记得我出大厦以前,跟一个女的撞了一下,当时没啥感觉,现在想想,钱包应该就是她偷的。就是一个个儿不高、瘦瘦的一个女的撞的我。我当时买衣服的时候钱包还在的……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丢了,我为什么这么倒霉?”
针对被害人陈述,我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她的陈述是以一种无组织的方式表达的。被害人初次陈述时往往会反复无条理地插入叙述自己遭受了什么侵害。在办案实战中,有时需要办案人员反复劝说,被害人才能平静下来。
如本案被害人开头陈述:
“我的钱包被偷了,里面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还有现金。我的天,我该怎么办?”
这是事情的核心内容,也是事情的结果,被害人放在最开始进行陈述。
然后,她的陈述又回到了起点:
“我半个小时以前逛商场,当时买衣服结账的时候钱包还在,都好好的。刚才我走出大厦想买一瓶水喝。”
紧接着,她又重复了一遍事情的核心部分:
“我的身份证、银行卡和现金都在钱包里,然后我的钱包不见了……”
接下来,她开始重新回忆当时发生的事情,并开始进行分析:
“我记得我出大厦以前,跟一个女的撞了一下,当时没啥感觉,现在想想,钱包应该就是她偷的。就是一个个儿不高、瘦瘦的一个女的撞的我。”
最后,她又再一次重复了事情的核心部分,并发表感慨:
“我当时买衣服的时候钱包还在的……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丢了,我为什么这么倒霉?”
所以,“无组织的叙述”成为SVA评估陈述真实性的一项指标。
但在应用这一指标时,我认为必须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点,陈述的形式可以是无组织的,但是陈述的内容必须是内部一致的。
比如,上述陈述尽管看似混乱,但陈述内容之间是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的。如果陈述不仅在形式上是无组织的,在内容上也是存在矛盾的,那么就不能轻易认定其陈述的真实性。
第二点,在应用这一指标,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这是陈述者的第几次陈述。
这是因为,随着陈述次数的增加,陈述者的陈述内容毫无疑问地会变得越来越有条理,时间的脉络也会更加清晰。
比如,上面所说的这位钱包被偷的被害人,在办案人员向其多次询问后,她的陈述很可能会变成这样:
“那天我去逛商场,逛了半个小时左右吧,然后我在那里买了一件衣服,就往外走。走到门口跟一个女的撞了一下,应该是她把我的钱包偷走了,然后我走出了商场去买一瓶水,掏钱的时候发现钱包被偷了。然后我就报警了。”
这段陈述已经变成了按照时间顺序的条理陈述,因为陈述者已经进行了多次陈述。
再比如,强奸案中的被害人,由于遭受了对其产生强烈心理冲击的应激性事件,所以许多被害人的陈述是混乱和缺乏条理的。但在陈述多次后,她们的陈述也会逐渐变得非常有条理。
此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陈述反常地有条理和清晰,就轻易否认陈述的真实性。我们首先一定要明确,这是被测人的第几次陈述。如果被测人之前已经对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次陈述,那么“无组织的叙述”这一指标将不再适用。
指标三:细节的质量。如果一件事情是捏造出来的,那么陈述者往往并不愿意去过多地陈述细节。
道理很简单,因为陈述的细节越多,露出破绽的可能性就越大,陈述内容之间出现矛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另外,陈述的细节越多,说谎者所需要承担的认知负荷也就越大,因为说谎者必须记住自己所陈述的细节,以免出现矛盾和漏洞。
事实上,说谎的陈述者之所以不愿意过多地去陈述事情的细节,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说谎的陈述者会担心,在他向办案人员或者测谎师陈述了这些编造的情节后,对方会去对这些情节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如果一旦对方通过检查后发现,他所陈述的那些事情的细节都是假的,那么说谎的陈述者将很难应对这一困境。(https://www.daowen.com)
正因如此,SVA将“细节的质量”作为评估陈述真实性的指标之一。如果陈述内容中包含了丰富的细节信息,就满足了这一指标的要求。
指标四:交互行为的描述。这一标准是指,如果在陈述者的陈述内容中,包含了陈述者与犯罪者、被害人或者是目击证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满足了这一标准。
举例来说,在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当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会出现较多交互行为,比较典型的是绑架和拐卖等类型的犯罪。
如果是这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在当事人的陈述中却根本没有与被害人或嫌疑人的交互行为(如相互之间的言语对话和其他互动),那么该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指标五:意想不到的复杂化。这一标准是指,如果在陈述者的陈述内容中包含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导致整个事件变得复杂了,那么就满足了这一标准。
举例来说,一名嫌疑人供述:
“我又打了他几棍子,他就躺在床上不反抗了,嘴里说让我饶了他,他服了。但是当时我已经不受自己控制了,我感觉跟我喝了那些酒也有关系。我觉得我把他揍了还是不解气,我还想让他再吃点苦头。然后我就想到把他的屋子给点了,他哀求我,但是我不理会他。我就掏出我身上的打火机,走到床边,准备拿打火机去点他的床单。结果偏偏就是那天,我的打火机没火儿了,我弄了半天也没打着火。我于是就问他,打火机在哪儿。他说他家里没有打火机。我不信,我就自己翻抽屉找,然后在他家的一个抽屉里找到了一个打火机。结果我试了一下,这个打火机还是打不着火儿。我就非常生气,拿起棍子又打了他几棍子,然后我就走了,最后也就没点他家的屋子。”
在嫌疑人的这段供述中,出现了打火机几经尝试,依然没有打着火儿的意外事件,使得事情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复杂化。
指标六:异常的细节。这是指,在陈述者陈述的内容中,包含了某些人或物所具备的异常和独特的细节。
比如,一名被害人在陈述中提到:
“那个人虽然讲话很少,但是我还是能听出来他有点口吃。”
再比如,一名被害人在陈述中提到:
“他整个背部都文了一个很大的观音形状的文身。”
如果出现了这些异常的细节,则满足了这一标准。
指标七:主观心理状态。如果陈述者描述了在事情发生时他的主观感觉或想法,就满足了这一标准。
指标八:承认记忆的缺乏。由于个体在感觉、注意、记忆方面所存在的固有局限,决定了个体不可能对某一事件的所有信息均保存良好的记忆。所以,个体在对某一事件进行回忆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一些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忆缺失。
但我们也需要注意,记忆的缺失也是存在“限度”的。如果陈述者对于大量的关键情节均承认存在记忆的缺失,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另外,如果陈述者对于事件中的一些无关紧要的情节存在清晰的记忆,对那些关键性的情节却均称已经遗忘或没有注意,那与“承认记忆的缺失”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指标九:自发改正。这一标准是指,陈述者在陈述的过程中,会自发地纠正自己在先前的陈述中出现的一些表述错误。
其中,比较常见的自发纠正有:
“那天早上是八点多钟吧,我俩开车出了小区门口。等一下,让我再想一想……不对,那天应该是九点多钟了,因为我记得当时我家旁边的那个超市好像已经开门了……对,是九点多钟。”
再比如,还有这样的自发纠正:
“当时他已经倒在地上捂着头了,几个人围在他身边正打他呢,打他的人一共三个。啊不对,让我再想一下……当时打他的应该是两个,不是三个。因为那第三个人本来也要过去,但是被老太太给拦住了,所以就是两个人在打他。对,是两个人。”
但是,我们必须牢记一点,并非只要陈述者主动地纠正自己之前陈述中的错误,就满足了这一标准。我们还要明确陈述者出现自发改正的原因,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满足这一标准。
比如,测谎实践中,在测谎师与被测人进行细致的案情梳理的过程中,说谎的被测人往往会在陈述的过程中出现纰漏。当测谎师向说谎的被测人明确指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在这种情况下陈述者才做出的自发改正,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满足了这一标准。
指标十:自我否定。这一标准是指,如果陈述中涉及了自我谴责的细节,就出现了自我否定。
比如,一名盗窃案中的被害人陈述:
“我那天真的是疏忽了,门儿开着呢,我就下楼扔垃圾去了。我们那个楼里住的人特别杂,我丈夫也经常嘱咐我平时多加小心,随时锁门,我还是没往心里去。唉,都怪我,如果我当时能把门关上,家里就不会进贼了。”
指标十一:语境铺垫。这一标准是指,如果陈述者所陈述的内容中,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和行为之间的连接,则满足了这一标准。
以上所列举的这些标准,是陈述内容方面的一些特征。
除此以外,SVA还提出了一些陈述者个人方面的特征。这些陈述者的个人特征,也可以帮助我们对陈述者陈述内容的可信度进行判断。
第一项特征,是语言和知识的不恰当。
陈述者在进行陈述时,总是会倾向于使用适合于自己的语言和知识。但如果办案人员或测谎师发现,当陈述者在陈述时,所使用的语言或知识已经明显地超出了他所处的年龄段应具备的知识范围,那么此时测谎师应该注意:有可能,其他人对陈述者已经提前进行了干扰。
这一点,在儿童陈述者身上体现得更加明显。
举个例子,在一些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遭受侵害的儿童需要回答侵害发生时的情形。
从受害儿童所处的年龄阶段出发,其陈述时的合理表述为:
“然后,就有一团白色的东西,就出来了。”
但如果受害儿童的陈述为:
“然后,就有精液出来了。”
那么,按照SVA的标准,这种陈述就是值得怀疑的。
这是因为,从受害儿童所处的年龄阶段和知识结构看,她不太可能在这个年龄段已经学习到那团东西叫作精液,她的陈述方式还是更多地依赖于事物的外部形象,即“那团白色的东西”。
如果受害儿童在陈述中出现了这些异常的说法,那么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其监护人或其他人,可能通过一些方式对受害儿童的陈述施加了影响。
第二项特征,是感情不适当。
这一项特征是指,个体在陈述时所表现出的情绪或情感与个体所陈述的内容之间,明显存在不协调。
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在很多的影视剧中,我们会看到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通过细致的观察,锁定了死者的丈夫就是真正的作案人。
因为这名丈夫在陈述自己的妻子被人杀死的过程中,尽管言语上表达了自己内心万分难过,但面部的表情和身体的动作却出卖了他,他流露出了与陈述内容相矛盾的情绪。
这种情况有时也被这样形象地描述:
“他说,他活不下去了。但当他开口时,却禁不住露出了微笑。”
第三项特征,是受暗示性。
陈述者的受暗示性,是访谈者必须引起充分注意的一个问题,因为暗示的力量太过强大,大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造成陈述者陈述内容的变形。如果陈述者本身是儿童,那么这一点更应当引起访谈人员的重视。
每个人受暗示的感受性是不同的,所以访谈者除在与陈述者交流的过程中,尽量避免不恰当的暗示给陈述者的陈述内容造成干扰之外,还应当对陈述者的受暗示性做一个评估。
比如,访谈者可以使用一个经过确认的信息,如“事情发生时,受害儿童的奶奶是没有在家的”,然后通过暗示的方法告诉儿童,事情发生的时候,她的奶奶是在家中的。
接下来,访谈者来观察儿童的反应。如果经过访谈者的暗示,儿童开始表述:
“事情发生时,也许奶奶真的是在家的。”
那么,这表明该名儿童的受暗示性程度是很高的,因此儿童陈述的内容也存在较大的歪曲和变形的可能性。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我依然要强调一遍,SVA作为一种评估陈述可信度的技术,在“识别真话”方面的效果要比“识别假话”好得多。
究其原因,正如我在本书前面的章节所表明的:说谎者的伪装能力,确实是非常强大的。
所以,无论是测谎师,还是其他观察者,在使用SVA对当事人的陈述真假进行判断时,一定要抱着慎之又慎的态度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