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条文注释
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加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
准确地计算期间,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十分重要。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另外,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证据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https://www.daowen.com)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配套解读
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然而,在司法解释中还规定有约定期间,例如举证期间与证据交换期间。从充分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等目标来看,我们应当对约定期间给予一定的重视。关于约定期间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约定期间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期间的约定,人民法院很少参与对诉讼期间的约定;二是,约定期间适用的情形一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在法律法规已经对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再对诉讼期间进行约定;三是,当事人之间约定诉讼期间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注释
案例41: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
甲某与乙公司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判乙公司赔偿甲某各种人身伤害损失25万余元。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送到乙公司,乙公司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08年10月27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上诉没有超过15天的上诉期,接受了乙公司的上诉。
本案涉及的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2]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是2008年10月10日,其上诉期从2008年10月1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期满截至2008年10月25日。但是2008年10月25日为节假日,因此,乙公司的上诉期顺延到2008年10月27日,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上诉期满。因此,乙公司的上诉期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释
注意只有本案当事人才可以申请顺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