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罗列了可以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况,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直到判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诉讼中止所带来的后果是诉讼程序的整体被停止。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配套解读
中止诉讼的裁定是民事诉讼中比较特殊的裁定,在中止事由消失,人民法院直接恢复诉讼,通知或者准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中止裁定即失去效力,而不必作出新的裁定。(https://www.daowen.com)
案例注释
案例69: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
原告北京甲公司诉被告汤某、被告北京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甲公司以汤某、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和汤某的姓名、艺名、形象以及表演者专有使用权的《愤怒的情人》为由要求汤某、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曾与汤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12日,甲公司拥有汤某在演艺工作中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而在本案立案之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汤某诉被告甲公司关于上述协议书的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汤某以甲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履行义务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作协议书》,该案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以甲公司是否享有《愤怒的情人》的著作权等权利为事实前提,而甲公司是否享有《愤怒的情人》的著作权等权利需以其与汤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的终审为依据,故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综上,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暂停诉讼,待法定情形消失后,诉讼重新进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中止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案例注释
案例70:公司被解散导致诉讼终结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甲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公证处及第三人河北省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经中国委托的香港地区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证明:依据香港公司注册条例,原告公司已经于2004 年10月15日经公告解散。而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未能提供原告公司解散后合法承担其权利、义务以及能够合法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的主体,故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昆民六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的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现公告期满,原告并未提供该公司已经恢复或有合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的说明及证据。故终结本案诉讼。
总之,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公司被解散,其法律人格消失,诉讼的主体不复存在,诉讼也没有进行的必要,应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