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规定》(1998年7月8日)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配套解读
本条规定了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除此之外,《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3条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例注释
案例106: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导致案件中止执行
广东甲公司与广州乙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乙学校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广州C公司的90%的股权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只查封被执行人在广州C公司的9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为由,表示本案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案例10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中止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马甲诉佛山市乙公司、佛山市丙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黄丁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
异议申请人黄丁称:1997年12月17日,异议申请人与南海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住宅商品房合同书,由异议申请人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鞋材城A9座601房。之后,异议申请人交清全部购房款213220元以及其他费用4032元。A公司承诺交清上述费用后协助异议申请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但该司拒绝协助,后得知该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处刑罚,且办证的相关资料遗失,致使房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综上,法院查封的上述房产属异议申请人所有,请求法院解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在马某诉佛山市乙公司、佛山市丙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马某的申请,于2007年8 月20日预查封了佛山市乙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鞋材城A9 座601房。另查明:1997年12月17日,异议申请人与南海市A公司签订购买住宅商品房合同书,由异议申请人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鞋材城A9座601房,分十三期支付,A公司协助异议申请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佛山市B控股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称:南海市A公司为其下属公司,A公司受托与异议申请人签订上述合同及代销房屋、收取购房款。
根据以上事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从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所作的调查来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预查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鞋材城A9座601房之前,被执行人佛山市乙公司已将该房屋出卖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在执行过程中,又将剩余购房款付清,并一直在该房居住。因此,裁定如下:中止对佛山市乙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鞋材城A9座601房的执行。
综上,中止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的事实,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并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待特殊事实消失后,执行程序才能继续进行的一项制度。一般而言,执行程序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但案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特殊的情况出现,执行程序往往会受阻碍而不得不暂时停止。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本身对于中止执行的情形规定得比较窄,但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中止执行的事由就远远超过法律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执行时好好把握法律的本意,决不能滥用中止执行,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执行规定》(1998年7月8日)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配套解读
终结执行的原因归结起来即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它同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停止执行后再也不能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了。第6款“其他情形”包括: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不再执行等。
案例注释
案例108: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终结情形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虹民二(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甲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对被执行人欠款要求本院发放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决定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申请执行人所领取的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系申请执行人权利凭证,俟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持该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由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是一种非正常的结束执行,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配套规定
《执行规定》(1998年7月8日)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配套解读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